地质公园管理条例_地质公园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_1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地质公园管理条例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8修正)
2.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5.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具备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景观资源与环境条件,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供游览、休闲和开展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森林公园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管理组织,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第八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森林公园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设 立第十一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风景资源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森林风景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公园发展具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业长远规划,并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等级。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第十三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少于一千公顷;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具备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森林风景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性质、法人资格证明、资产状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进入景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遗产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
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特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八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批准后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九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结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破坏视线走廊、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章 保 护第十一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佛教文化(包含佛教音乐)、民俗民风和红色文化及其纪念地等历史文化和习俗,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分类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三级保护区保护制度。第十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包括:
(一)门票收入;
(二)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区的专项资金;
(四)国内、国外捐助;
(五)其他资金。
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已遭全部破坏的文物寺庙,实行遗址保护制度。
寺庙管委会依法承担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第十六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公园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合理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发掘、收藏、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埋藏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和自治县境内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第四条 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科研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关岭的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和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关岭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 规划编制、产地和标本保护、调查评价、科研科普、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林业、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在保护和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古生物化石资源遭受破坏的;
(三)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每年的9月28日为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宣传日。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主管等部门编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针对县境内古生物化石的分布、产出情况, 分类采取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和标志牌等进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毁坏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牌等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的行为。第十五条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并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等单位的意见。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化石集中产地保护区内修建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经建成并可能对古生物化石资源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规范地质公园建设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
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体系”的倡议,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任务,由国土资源部主持于2000年开始进行的一项新工作。地质公园担负三项任务:第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第二,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第三,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地质公园体系已初具规模。地质公园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地质公园建设,很多珍贵地质遗迹得到了切实保护,社会地球知识科学普及水平迅速提升,同时还带动了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振兴。
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
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2008-0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国家环保局,1996)
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
(三)地质公园所在地的相关规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 (一)合理划定、明确界定地质公园范围
1.范围划定的原则
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避免公园规划面积过大,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公园内设置矿业权,要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
2.范围的表述
地质公园的范围除文字描述外,同时要用边界控制点(拐点)坐标标注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公园范围如有变动必须标明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理由和原因。
3.土地权属及使用
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公园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服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要求,其土地用途应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
4.勘界
地质公园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必须使用测绘仪器或GPS定位仪(注明误差)进行准确勘界,测定边界的重要拐点坐标,并标注在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上(根据规模按规划图件要求确定比例尺)。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依照边界类型,设立明确的界线标示碑或标示牌。地质公园勘界的图形与实测数据应建库存档。
为便于管理,在保证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边界划定可充分利用山脊线、山谷线、河流中线、水岸、陡崖边线、道路、行政区边界、土地权属边界等具有明显分界特征的地形、地物界线。
(二)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区
1.园区、景区
在公园范围内,按地质遗迹景观和其它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地貌的自然分区、交通连通状况,特别是行政辖区的因素,可将地质公园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园区和园区之下的景区。为便于公园统一管理,一个公园的园区应相对集中,数目不宜过多。
2.功能区划分
功能区的划分应依据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别、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旅游活动的要求,在公园或独立的园区范围内,可酌情划分出如下功能区:门区、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区、游览区(包括地质、人文、生态、特别景观游览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
其中:
地质遗迹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保护区(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要有重要拐点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特级保护区是地质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域,不允许观光游客进入,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要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但必须限制与地学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不得设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
在公园园区范围内,依据地质公园设立前批准的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等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应确保其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公园内的地质遗迹。
地质公园内禁止开山、开荒等破坏地貌景观和植被的活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工业开发区。
科普教育区:公园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地质科普广场一般设于此区。要考虑景区已有的建设,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开辟专项科普旅游路线等。
游客服务区:服务区内可发展与旅游产业相关的服务业,控制其他产业,不允许发展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产业。服务区的面积可控制在地质公园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以内。
(三)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
应开展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地质遗迹类型划分可参照附表1)。规划应说明公园内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工作现状。
1.地质遗迹的调查
地质遗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公园内应当予以保护的地质遗迹的类型与空间分布;地质遗迹的地质地貌背景,例如构成地质遗迹的岩石、地层,控制地质遗迹形成的构造与外营力作用,地质遗迹所处的地貌类型单元等;能描述和分析地质遗迹形态和性状特征的各种参数;地质遗迹受到破坏与保护的现状;对地质遗迹产生破坏或威胁的自然与人为的影响因素。
地质遗迹野外调查的信息与数据采集,应能满足地质遗迹评价和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数据库的要求。
地质遗迹调查应以已完成的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以提高调查的精度和控制程度。
2.地质遗迹的评价与登录
按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为主并参考有关因素对地质遗迹进行综合评价,将地质遗迹划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及省以下级四个等级。按类按级编列公园全部地质遗迹名录,并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档案登录和数据库录入,为有效保护与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地质遗迹数据库办法另订)。
3.地质遗迹的保护
将公园内地质遗迹分别划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中,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列出其主要影响因素及保护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与保护措施,使园中地质遗迹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特级、一级地质遗迹的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人。
(四)地质公园的科学解说系统
科学解说系统是地质公园的主要特色,其内容包括:户内外解说设施(地质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公园与园区主副碑,解说碑、牌、栏,交通指示牌等),解说员与解说设备的配备,解说出版物(公园科学导游图、地质公园丛书、地质公园解说词及主要地质科普路线解说词,科普音像出版物等)。
要求:
地质博物馆:各地质公园都要建立以普及本园区地质景物知识为主,面积相应的博物馆。独立的园区应当建立相应的展室。
科普**馆(影视厅):是以科普**方式向游客介绍公园科学、历史文化知识的最佳途径。各公园都要建立适当规模及技术等级的科普**馆。
解说牌:主要地质遗迹景物(点)都要设立科学、通俗、直观的中英文对照(或因地增加其它语种)解说牌。每个国家地质公园应不少于50块;有多个独立园区的地质公园,其每个独立园区应不少于30块。
导游词:要将编写导游员专用的公园、园区、景区、特设旅游路线的解说词,地质博物馆讲解词列入规划(针对不同讲解对象应当编写不同的版本)。
导游员配备:每个独立园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导游员,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订出定期地学知识培训计划及要求(每年不少于一周,世界地质公园还要增设外语培训)。
地质公园丛书:是一套具有地质公园自助导游性质的丛书,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套,公开出版发行。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是计划公开出版发行的一套以数字地图为底图、直观显示地质地貌特色的游客用导游图。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张(要求另订)。
(五)地质公园的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提升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各地质公园必须按要求制定科学研究计划。
1.科学研究的原则
以提高园区地质、人文、生物资源研究水平,提高地质公园的管理及政策水平,更好地实现地质公园“三大任务”为基本原则。
2.科学研究选题的依据
紧密围绕资源、保护、科学解说、打造有科学含量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效益、保障游客安全以及公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立科研课题。
主要针对以下领域提出研究课题:
*园区主要地质遗迹形成原因及在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地质演化中的代表性
*园区主要地质地貌形成演化规律、美学特色、分类及评价准则及国内外对比研究等
*园区主要人文、生物景观资源研究
*科学解说研究(包括解说员培训,地质博物馆,科普**馆(影视厅),解说碑牌,导游词编写、科学导游图的编制、科普音像读物编制等)
*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法与措施
*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数字地质公园建设
*其它
3.计划编制要求
按规划年限要求编制远期、及近期计划,(3-5年)计划要编列研究课题名录并提出实施行动方案(包括人员、经费投入等)。
4.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配备
整合现有各方面的研究资源,制定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家的合作计划,以及地质公园自身科技人才的配置计划。
5.科学研究的经费保障
计划要提出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主要渠道、经费的主要来源及筹措方式。并争取当地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争取进入国家科研计划或国际地质研究合作项目以获得资助。
6.科研成果的出版、交流与转化
要提出主要科研成果的出版途径与方式,提出研究成果转化为本公园建设与管理服务的要求,制定出利用成果参与或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建立姊妹公园的计划等。
(六)科学普及工作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是地质公园设立的三大任务之一。应以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为基本原则。各地质公园应制订科学普及工作方案。
1.乡土科普活动
制定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乡土科普教育、环境友好教育、组织青少年春、秋游园、夏令营、冬令营及其它专题性科学普及活动方案。提出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计划。
2.教学实习活动
制定面向大中专学生及科研机构在公园内科研教学实习编写论文等活动计划并提出(3-5年)的行动方案。提出与有关院校科研学术机构合作建立教学实习、科研基地计划。
3.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需求,对客源构成、活动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活动计划。
(七)地质公园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用现代科技完善信息化建设是建设和管理地质公园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地质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的建设。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在公园各景点及重点位置安装监测仪器,建立监测中心,加强对园区的监控管理,确保游客安全,及时发现地质遗迹损毁事件以及地质灾害和火灾隐患等;
*建立全园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设立在信息中心的主机,设立于公园各处的终端机、信息自动服务台、触摸屏、电子导游系统、大屏幕、虚拟现实系统、面对面信息服务台等设施。实行信息互通,向游客及时提供游览信息、游览指南,引导游客游览、疏导客流等;
*建立地质公园网站,沟通与各个方面的信息联系,要具有公园及地质遗迹展示、科普教育和地质公园研究平台、远程票务住宿预订服务等功能;
通过WebGIS的技术手段将地质公园数据库、地质公园网站和地质公园展示系统、地质公园监测系统整合起来。实现远程科研数据获取,数据检索查询,公园网络营销与服务等功能。
(八)地质公园的管理体制与人才规划
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有序的管理体制,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保障。规划时必须做好地质公园管理体制规划,应把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二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编列清楚,并以公园上一级政府正式批件为据。如公园管理机构与其他管理机构(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等)相互重叠时,必须设立专门管理地质公园日常业务的科室。
地质公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特别是地学专业人才,要求世界地质公园5-8人,国家地质公园3-5人)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重要保障,必须将公园的人才结构和配备途径、培训计划纳入地质公园的规划。 地质公园规划应提交以下成果: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实施地质公园规划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的方式、简明扼要地直接表述地质公园规划的结论,规定做什么和怎么做,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文本的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提纲》(附件1)。
(二)规划编制说明
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说明是对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主要内容、编制过程、初审情况等方面的简要说明,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着重说明规划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
2. 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
3. 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的确定过程与依据。
4. 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5.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的审核情况。
6. 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等意见的情况以及协调、论证情况。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规划图件及编制要求
1.主要附图
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地质公园地质图
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地质公园园区(景区)功能分区图
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2.相关图件比例尺原则按如下要求选择
小型地质公园:面积≤2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1/10000
中型地质公园:20<面积≤100km2,图纸比例为 1/10000-1/25000
大型地质公园:100<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特大型地质公园: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0-1/100000
3.地质公园规划图件基本内容编制要求
(1)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用不同比例的几张图(如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组合起来,将本地质公园在全国、全省(区、市)、全市中的位置和大致范围表示清楚,并在公园所在市的道路交通图上,将距公园最近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以及市中心区到本地质公园大门的联接道路表示清楚。如果是世界地质公园还应用世界地图示意其位置。
(2)地质公园地质图
以地形图为底图,按相应比例尺地质图编制要求编制。
(3)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根据面积的大小按规定选用相应比例的地形图,将公园全部范围边界和各园区的界线用测绘仪或GPS进行实测,重要拐点坐标进行编号并标注在图上。测点坐标资料造册存档。此图是政府批准公园面积的依据,也是用图纸计算公园和园区面积的依据。
(4)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是资源现状图,用不同的图例将调查到的主要地质遗迹、地质景点、水域景点、生物景点、人文景点,分类、分等级标示在相应比例尺的底图上。
(5)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按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分级(如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用不同的色彩区分表示,特级和一级保护区边界的重要拐点必须用GPS实测,并编号标注在图上,测点资料造册存档。
(6)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包括所规划的地质公园各园区、主要景区、重要景点以及各园区内的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大门、停车场、标志碑、游客中心、博物馆、重点公共卫生间、餐饮购物场所、观景台等)、主要游线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的位置、范围、走向等。
(7)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分区图
对公园各园区的不同功能进行区划,各不同功能区(如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人文景观区、自然生态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要有明确的范围和界线,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指导下一阶段的公园建设规划(详细规划)。
(8)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按附表3将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编制成图。
(9)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按规划图件比例尺精度要求编制,图面上要有公园范围及有关地物内容的文字标示。
(10)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是游客了解公园主要地质景物、安排食宿、交通等的自助导游图。科学导游图以遥感影像图为底图转换成地貌晕渲图,直观地将主要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重要人文景物的位置,观景点以及博物馆、食、宿、医疗、救护场所的位置表示出来,并将到达这些景点或观景点的交通线路和步行线路表示出来。图面应设计为折叠页形式,以便于游客携带。
4.编制规划图件注意事项
针对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中图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意事项:
(1)在图框内的右下角绘制图栏,图栏内要注明:规划名称、该图纸名称、比例尺、编制单位名称、图号和编制日期等信息,必要时要有规划项目负责人和制图人签字。
(2)规划正式图纸必须在图框内右上角标注指北针和比例尺。
(3)在目前没有统一图例的情况下,为方便使用,建议所有自然景点景物和天然地物均用小圆圈图例,所有人工设施和建筑物均用小方框图例。
(四)专项研究报告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是从研究角度为规划编写提供更加准确、详尽的理论和实际分析论证依据。
其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
(五)基础资料汇编
主要是规划编制中形成的基础调查资料、资料辑录、数据统计、重要的参考文献等。 规划工作由地质公园属地地方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主持,以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
由于地质公园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承担规划工作的单位必须熟悉地质公园规划的技术要求、具有编制地质公园规划的实际经验,规划编制组成员必须由多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除地质专家外,还应包括相关规划专业(城市规划、风景区规划、工程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等)的技术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生态学、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旅游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划单位应将相关工作经历与成果、人员的专业与职称构成、管理体系等材料,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国家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 1.《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纲要》
2.《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质遗迹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黑龙江省地质遗迹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积极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地质公园建设是保护地质遗迹和促进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推进地质公园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黑龙江省地质公园建设已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省已建世界地质公园2处,国家地质公园5处,省级地质公园17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世界、国家、省三级地质公园管理体系,为黑龙江省旅游事业发展开拓了新的景点。同时将地学科普知识、融于观光游乐之中,使过去传统的旅游解说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多年来,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强化对地质公园保护设施、科普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至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8亿多元开展地质公园能力建设,使黑龙江省各地质公园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保护能力逐步加强,地质遗迹得到很好保护。同时,为加强全省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兴凯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及《嘉荫恐龙化石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全省地质公园建设、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有效地规范和推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强化地质公园能力建设
为保证地质公园建设得到规范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完成“全省地质遗迹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将其作为地质公园建设发展的依据和项目立项的前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有效地推进了地质公园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各地质公园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从2002年至今,全省各地质公园先后建设保护栈道30余千米,保护围栏20千米,修建道路40千米,设立说明牌、警示牌1000余块,完成灾害护坡15千米,建造石阶路30千米,建设和改造博物馆6处,退耕还林还草10万亩,并进一步开展了对园区环境整治,治理和美化环境6平方千米,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了地质公园的服务功能,对推进黑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和旅游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宣传,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发展
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旅游事业的飞速发展,提高了当地就业能力和经济的繁荣,目前,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地质公园分布在省旅游规划的黄金线路上,已成为黑龙江省旅游的重要景区。五大连池经过几年建设,发展迅速,已成我国重要的地学科普基地和国家旅游观光胜地40佳,“5A”级旅游景区。地质公园建设不仅使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目前,园区旅游总收入已实现2.3亿元,比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初期提高了10倍。伊春小兴安岭石林地质公园已成为伊春林区振兴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得到了很好发展,旅游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园区景点已达200余处,开辟旅游线路1.2万米,形成了点线结合,遥相呼应的东、南、西、北、中五大景区。汤旺河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托石林、保护生态、发展旅游、形成规模产业”的思路,在保护地质遗迹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发展,现年接待游客能力已突破20万人次,实现产值2亿多元,拉动就业人数达1000余人,造福了当地的百姓,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地质公园的建设,使生态环境和地质遗迹得到了有效保护,并有力地推动了黑龙江省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在黑龙江省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好了,今天关于“地质公园管理条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地质公园管理条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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